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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撞就撞死”无法律依据

2001-04-1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4月7日,骑着自行车的15岁女学生付佳在吉林省长春市天光路被一辆疾驶的吉普车撞伤。目击者说,出事后,吉普车司机继续行驶,但因前方有施工的路障又原路返回。正在向同伴哭诉的付佳发现该车返回,和周围群众站到路中间要求停车,但司机却加大油门,撞向人群。付佳被撞得连车带人滚上了吉普车,又从吉普车上掉下来。

路人向肇事车喊:“快停车,撞人了!”可该车全然不顾,仍然狂奔,直到又撞到路边大树,开不动了,肇事者才下车掰下车后牌照,弃车逃走。

昏迷的付佳被送到医院急救,目前已没有生命危险。

8日下午,肇事司机左文斌迫于舆论压力,在父母陪同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,已被送刑警大队处理。

左文斌二次撞人属于什么性质,尚待公安机关定性,但由此引出一个话题——既然撞了,就撞到底,撞死为止。

“撞死为止”的做法据说是来自于实践。有很多机动车肇事者在处理肇事过程中发现,撞伤了人特麻烦,不仅要给付高昂的医药费,还要负责他未来生活的赡养费,子女的赡养费等等,比一下子撞死他给得还多,而且这个麻烦可能要伴随一生。

从事事故赔偿工作十几年的长春交警支队处长高兴华认为,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。他说,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了对死亡者和伤残者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。致残的生活补助费赔偿为:“根据伤残等级,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。自定残之日起,赔偿20年……”死亡补偿费:“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,补偿10年……”而在对受侵害者家属的赔偿方面无论是死是残额度是相同的。

有人说,一个赔偿20年,一个是10年,当然是后者“合算”。事实上,条文中还有个细节,伤残赔偿还要看等级,如果等级低,赔偿时间虽长,数额并不一定大。但不要忘了,还有一个否定性的制约,交通肇事属一般事故,如果发生再次撞人致死,就使一般性的交通肇事演变成故意伤害,属于刑事犯罪,将受到法律的严惩,这样的代价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。

(《中国青年报》2001.4.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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